推进节水载体建设规范化制度化 山东菏泽市出台节水型单位评价管理办法
时间:2021-06-23 来源:山东省节约用水办公室

开展节水型公共机构、工业企业、居民小区等节水载体建设,是增强全民节水意识,倡导绿色生产、生活方式,形成“珍惜水、爱护水、保护水”的社会氛围,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重要体现和表现形式。多年来,山东省菏泽市市级节水载体建设在创建标准、申报程序、评价命名、后续管理等方面缺乏统一的标准,不利于节水载体建设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管理。

菏泽市水务局会同菏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、菏泽市机关事务管理局、菏泽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联合组织,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,菏泽市水务事业发展中心起草拟定的《菏泽市节水型单位评价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管理办法》)近日已按规范性文件制定相关规定,完成发文程序,将于4月1日起生效实施。据悉,该《管理办法》是山东省第一份关于市级节水载体建设评价管理的规范性文件。

《管理办法》明确了直接从地表、地下取水或从公共供水管理网取水的公共机构、工业企业、居民小区等用水单位,均应开展节水单位创建活动,并明确了用水大户、高耗水行业、大型居民小区为创建重点单位。

《管理办法》明确了节水型单位评价指标包括基本条件指标、节水管理指标、节水技术指标和鼓励性指标,并按公共机构、工业企业、居民小区分别制定了评价标准和评分细则。

《管理办法》明确了申报和评价程序,由节水管理单位重点推荐和用水单位自主申报相结合的方式申报,经初审、评审、公布等程序,符合评价标准的用水单位将获得“菏泽市节水型单位”称号,录入国家节水载体登记系统。

《管理办法》明确了取得节水型单位称号的用水单位,在申报年度用水计划时,在符合相关要求的情况下,管理单位可以只履行备案程序,不再核减计划用水量。

《管理办法》明确对节水型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和定期复核制度。对后续管理达不到相应节水标准的,将取消其节水型单位称号。